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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5-12-29 | 點閱數: 23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2 月 1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40142080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接受補救教學學生,其學習態度積極正向,且學習成效有改善者,特辦理旨揭評選,期能作為其他學生學習之典範。
三、本案評選相關資訊如下:
(一)推薦對象:符合旨揭方案受輔資格且於 103 年第 3 期至 104 年第 2 期接收教學輔導連續 3 期以上者或 103 及 104 年至少參加 4 期者。
(二)推薦人數:不限推薦人數。
(三)評選方式:本案經本局擇優薦送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參加複選入圍後,將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進行實地訪視評選,並依實地訪視評選結果擇優核定獲獎名單。
(四)獎勵方式:獲獎者每人獎助學金新臺幣六千元及獎座一座,獎金將由學生學習楷模所屬學校掣據向國立臺南大學申請核撥,其獎金由原就讀學校協助規劃使用於獲獎學生個人學習活動;另推薦學校校內指導教師將核予敘獎。
四、獲選為學生學習楷模者,於個資法相關規範下之成果分享與義務如下:
(一)學生自願且監護人同意之原則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邀請以公開形式接受表揚。
(二)持續積極學習及肯定自我。
五、請有意推薦之學校於 105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前備妥書面推薦資料至本校校教務處。
六、為鼓勵校內受輔學生努力向上學習動機,請各班踴躍推薦符合資格學生,以建立學生學習自信與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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