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30
:::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13 | 點閱數: 410

1.教師法第14條之3條文修正案,業奉 總統991124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81號令公布,詳如附件請參閱。

2.依修正後教師法第14條之3規定,教師涉及性侵害行為,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俟調查結果確認無性侵害事實並回復聘任後,再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