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30
:::
訪客 - 教務處 | 2016-06-01 | 點閱數: 26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50061739 號函辦理。

二、參與對象
(一)104 學年度(以下簡稱本學年度)參與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以下簡稱教專評鑑)之學校人員:
1、連續辦理三年以上(含逐年期、多年期)學校:每校至多 3 件。
2、未滿兩年之學校:每校至多 2 件。
(二)本學年未參與教專評鑑之學校中,已完成各類評鑑人員認證之教師:仍可參加,每校至多 2 件。
(三)前一學年度獲特優獎項之人員,請隔年再行參加甄選。

三、本甄選作業分 3 階段(詳如附件),說明如下:
(一)初審階段:請各校於本( 10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二)複審階段:本市「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於本( 105 )年 8 月 15 日完成,並於本( 105 )年 8 月 31 日前提送臺北市立大學參加決審作品。
(三)決審階段:教育部於本( 105 )年 10 月 15 日前完成。

四、本甄選案相關事宜公告於臺北市立大學學習與媒材設計學系官網( http://lmd.utaipei.edu.tw/bin/home.php ),倘有未盡事宜請逕洽何芃誼助理,電話 02-23113040 轉 8422 、 8423 ,電子信箱: rs327@msn.com 。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