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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6-06-03 | 點閱數: 285

一、依據教育部 105年 6 月 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50902007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 104年 5 月 15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59856B 號令發布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辦理。

三、依上開實施要點規定,符合辦理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 6學分資格條件如下: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 4 節、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5 年者(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 ,得修習「英語聽說教學」與「英語讀寫教學」至少 6學分,並取得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考試檢定及格證明後,申請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四、各校符合上開 6 學分資格者之教師,請於 105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前傳真(06-2982639)至本局課程發展科承辦人黃勺珊俾利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開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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