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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27 | 點閱數: 617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自991215起發生之事實生效,子女教育補助部分,自99學年度第2學期起發生之事實生效。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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