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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案
訪客
-
人事室
| 2010-12-27 | 點閱數: 487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
2
條及第
7
條條文,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公保字第
0990016886C
號令修正發布,詳如附件請參閱。
1) 市府函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pdf
2) 保訓會函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pdf
3)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修正條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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