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灣圖書館 105 年 10 月 3 日圖採字第 10502002480 號函辦理。
二、國立臺灣圖書館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奉教育部指定為身心障礙專責圖書館,負責推動及落實身心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
三、為開放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及特教巡迴輔導教師利用國立臺灣圖書館身心障礙圖書資源及系統,作為教學資源及輔助教材,爰依據著作權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增訂國立臺灣圖書館視障資料中心特殊讀者閱覽服務要點團體借閱證相關規定。
四、凡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學校為單位,指定 1 名聯絡人員(聯絡人如有異動,應通知本館變更相關資料),檢具申請書(加蓋機關關防或印信)及切結書來函國立臺灣圖書館申辦團體借閱證。
五、每張團體借閱證可借閱一般圖書二十冊,借期三十日、視聽資料六件,借期十四日;視障資料(雙視圖書、點字圖書、有聲書)借閱最高以十二種為限,借期三十日。憑證可借閱本館一般圖書資源及視障資料中心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與輔具設備,並可登入本館視障電子資源整合查詢系統使用,敬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