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及銓敘部98年7月16日部退三字第0983075999號書函規定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