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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1-24 | 點閱數: 2794

 

 

一、「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聘約要點」係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且已於一百年一月十七日發布,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均依此要點辦理。

二、另原「台南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聘約要點」暨原「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教師聘約要點」同時廢止適用。

三、檢附本聘約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對照表各乙份。

四、另本要點於本市私立國民中小學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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