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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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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1-02-09 | 點閱數: 1115
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 8 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詳如附檔請參閱。
1) 教育部函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pdf
2) 市府教育局函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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