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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3-09 | 點閱數: 523

考試院於民國991117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明定:「本法第3條第1款所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不包括自殺死亡。」是公務人員自殺死亡者,不得辦理撫卹。銓敘部8510185台特四字第1354619號函所定「公務人員自殺者,得辦理撫卹」之規定,自10011日起停止適用。詳情請參考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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