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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3-10 | 點閱數: 465

 

轉知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渠等課()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辦理,詳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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