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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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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1-03-10 | 點閱數: 465
轉知女性教
師經
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除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外,亦得以病假(延長病假)登記,渠等課
(
職
)
務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詳如附檔請參閱。
1) 教育部函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病假及延長病假等.pdf
2) 市府教育局函女性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得請產前假提前請部分娩假病假及延長病假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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