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示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一案,但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於寒暑假期間進修,其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