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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3-29 | 點閱數: 636

 

轉知教育部100125日臺人()字第0990220619號函示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不宜再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從事進修活動一案,但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者於寒暑假期間進修,其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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