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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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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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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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轉知銓敘部令:「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於94 年 1 月 21 日退出公保時,因不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5 條之 1 保留公保年資者,如依勞工相關社會保險法規規定,僅得改投就業保險,於加保期間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退職時,應檢附權責單位出具改投就業保險及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法規核付退休金之證明文件,比照公保法第 15 條之 1 相關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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