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 100 條「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 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 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 共設施」規定,以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