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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4-15 | 點閱數: 390

檢送有關教育部「民國9447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具8922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解釋令影本乙份,詳如附檔。同仁如有類似情形,請與人事室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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