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有關教育部「民國94年4月7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規定」解釋令影本乙份,詳如附檔。同仁如有類似情形,請與人事室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