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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5-05 | 點閱數: 408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條文規定,有關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所請之日數,排除納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中有關事、病假及延長病假之計算,惟因其他病(事)由所請之病(事)假已逾14日或28日者不適用。

二、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教育部業已錄案研議修正相關條文。

三、詳如附件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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