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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5-16 | 點閱數: 1014

 

一、擇(兼)領月退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民國10011以後,再任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上開所稱職務,依退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係以全職工作為認定要件之一。準此,退休公務人員再任上開職務而非屬全職工作者,無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二、至於所稱「全職工作」,銓敘部補充規定如下:

()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

()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

三、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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