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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aty123 - 人事室 | 2010-07-19 | 點閱數: 603
重申公務員為不影響公務之適正執行及公務員廉潔形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違者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請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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