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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5-31 | 點閱數: 898

一、有關教師原已申請產前假與部分娩假於教育部100428日臺人(二)字第1000051942B號函釋後,得否將原假別變更為病假一案,請依該部同年523臺人(二)字第1000082225號函說明段辦理,詳如附件。

二、按上開函釋略以,考量部分教師於教育部旨揭函釋發布前,為避免請病假日數過多影響成績考核結果,爰提前請部分娩假致分娩後休養時間縮短,基於照顧懷孕教師,同意懷孕教師於本(99)學年度間因安胎需要提前請之部分娩假變更為病假。惟有關「產前假」依規定應於分娩前請畢,變更為病假尚無實益,爰仍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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