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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5-31 | 點閱數: 3852

 

主旨:有關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得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據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乙案,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教育局100530日南市教人字第1000381547號函轉教育部100524日臺國(四)字第1000064059號函規定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上開函略以,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得否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乙節,因代理教師係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校長係為學校之法定代理人,爰代理教師之「雇主」為其服務學校,且聘任辦法尚無年資合併計算之規定,爰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是否符合性平法第16條第1項「任職滿1年」之規定,應視該代理教師是否於該校繼續工作滿1年,(亦即聘期之間不得中斷)。又其留職停薪期間最長至其聘期屆滿日止。

三、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415日勞動3字第1000068758號書函略以,查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基此,若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符合前開請領要件,自得依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檢附上開書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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