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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5-31 | 點閱數: 1020

 

 

一、有關退休教育人員之優惠存款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如於一個月內補足扣押款,得否准其自補足扣押款手續之日起,恢復優惠儲存疑義函釋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查1002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10條第2項因與同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0條第2項,具有相同規定,為期公教處理一致,本案請參照銓敘部前開100421日函辦理,即為期簡化行政程序並維護退休人員權益,針對退休教育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如相關事證明確,且退休教育人員於優惠存款提取之日起2年內將扣押款回存入帳至貴公司之優惠存款帳戶者,其所辦理之回存手續視同申請恢復優惠存款,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自其款項回存入帳之日起,恢復其優惠儲存(即是類人員在申請恢復優惠存款之程序上,毋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逐案審酌情形予以同意)。至於退休教育人員因其他特殊情形(如患失智症或遭詐騙)提取優惠存款金額者,仍應於優惠存款提取之日起2年內申請,並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酌個案情形同意後,始得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入帳之日起,恢復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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