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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疑義函釋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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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1-07-12 | 點閱數: 290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疑義函釋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1) 市府教育局函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疑義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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