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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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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1-07-18 | 點閱數: 935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6
日以臺參字第
1000108754C
號令修正發布,詳如附件請參閱。
1) 教育部令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修正1000706.bmp
2)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修正1000706.pdf
3) 市府教育局函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條文修正10007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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