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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aty123 - 人事室 | 2010-07-19 | 點閱數: 668
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未具合格教師資格之年資,得併計為退休年資,其得辦理之生效日期自教育部民國 99 年 6 月 28 日台人(三)字第 0990092142B 號函發文日起適用,請參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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