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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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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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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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一、有關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相關事宜,自即日起請依照內政部訂定之「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並確依規定辦理。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申請赴大陸時均適用上開作業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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