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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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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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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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優存契約期滿日後,退休人員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起2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其儲存金額之利率計息疑義函釋一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舉例而言,某甲於96年1月16日簽訂2年之優惠存款契約;惟其未於98年1月16日契約期滿時辦理續存,是其儲存之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如某甲迄至100年6月2日始辦理續存,以其補辦續存手續時已逾期滿日2年,是僅得自100年6月2日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計給其優惠存款利息,尚不得溯自98年1月16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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