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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9-08 | 點閱數: 472

(一)轉知有關教師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年度內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其成績考核應如何辦理疑義一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查市府教育局10095日南市教人字第1000682465號函略以,教師倘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以落實工作導向之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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