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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09-08 | 點閱數: 638

(一)轉知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方式中有關教師會代表一節,請依教育部函釋規定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任期1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第2項)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第3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4項)委員之任期自當年91至次年831止。…」。

(三)次查教育部民國10092臺人()字第1000153199號函略以,依上開規定意旨,「教師會代表」係由教師會推派代表1人擔任,並採任期制,爰應由固定人員擔任,尚不得任意更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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