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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10-17 | 點閱數: 326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如經遴薦參加國外研習(含國內行前課程)其給假及出國費用方式,基於衡平性原則之考量,出國經費除中央另有補助外,是類研習課程一律採公假自費參訓之原則辦理,即參訓期間核予公假,出國經費(含交通及食宿等)由參訓人員自行負擔全額費用,國內課程差旅費則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詳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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