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辦理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以申請至學期期滿為原則(1月 31日或7月 31日),並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如子女為2歲8個月)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惟特殊事由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案仍應符合期間申請至學期期滿(1月 31日或7月 31日) 之原則。詳如附檔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