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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條文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以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重行退休、資遣時,其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無需合併計算並受最高採計35年年資之限制。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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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0-07-30 | 點閱數: 803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條文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以後,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重行退休、資遣時,其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無需合併計算並受最高採計 35 年年資之限制。是為維護已領退職金之技工、工友年資人員再任公務人員之退休權益,請依說明二之處理原則辦理,詳如附件。
1) 銓敘部函100年1月1日曾任技工工友年資不受最高35年年資限制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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