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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學」依法延長給卹期間辦理休學者,以休學期間及休學後重讀原年級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自不得再繼續給卹案
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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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11-10-23 | 點閱數: 386
在職亡故公務人員子女已成年,因「在學」依法延長給卹期間辦理休學者,以休學期間及休學後重讀原年級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自不得再繼續給卹,詳
如附檔請參閱。
1) 市府函因在學依法延長給卹期間辦理休學者以休學及休學後重讀原年級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不得給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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