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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10-28 | 點閱數: 385

轉知教育部函釋意旨,教師聘約如屬學校全體教師通用之聘約條款,事涉教師權利義務,宜認定為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規定之「學校各種重要章則」,應經校務會議議決。詳如附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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