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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1-12-06 | 點閱數: 314

一、轉知教育部釋示學校與學校教師會商訂教師聘約案一案,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依據教師法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意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層級教師會協議訂定聘約準則後,由各校依該聘約準則訂定通用性之教師聘約條款。

三、前開通用之聘約條款,事涉教師權利義務,宜認定為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規定的「學校各種重要章則」,應經校務會議議決。至教師聘約是否與學校教師會協議,由學校本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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