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30
:::
訪客 - 人事室 | 2011-12-06 | 點閱數: 110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0121日南市教人字第1000922680號函辦理。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

三、遇有人員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應確依前揭注意事項規定,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代理人員應即時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不得留待本人處理。請假人員亦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資料交代清楚,以利職務代理人員接續辦理,確實達到行政效能之提升。

四、另市府教育局將不定期派員抽查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秩序,並實地檢視是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