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330
:::
訪客 - 人事室 | 2011-12-13 | 點閱數: 305

一、請落實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以維學童學習權益,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依據教育部100127日臺國()字第1000222597號書函辦理。

三、查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之權利包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之規定中()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由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同時於第5條亦規定有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故教師進修仍應利用授課之餘之時間,且不影響學生受教品質。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