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落實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以維學童學習權益,詳如附件請參閱。
二、依據教育部100年12月7日臺國(四)字第1000222597號書函辦理。
三、查教師法第16條規定教師之權利包含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另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4條之規定中(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由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同時於第5條亦規定有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故教師進修仍應利用授課之餘之時間,且不影響學生受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