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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團法人遠哲科學教育基金會彰化辦公室 114 年 10 月 17 日 114 遠彰字第 085 號函辦理。
二、活動時間: 115 年 1 月 26 日至 1 月 30 日。
三、參加對象:
(一)視障班:國小一年級至高中三年級視障生及一般生。(融合教學)
(二)聽障班:國小一年級至國小六年級聽障生。(須具備口語表達能力)
四、活動地點: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彰化縣彰化市工校街 1 號)
五、相關活動內容請參閱附件簡章或財團法人遠哲科學教育基金會網站: https://www.ytlee.org.tw/activity
一、依據: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26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45703255 號函辦理。
二、大會日期: 2025 年 10 月 26 日至 10 月 31 日。
三、大會地點:
1.大會期間: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卓越堂(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 30 號)。
2.會前與會後工作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和平校區博愛樓。
3.會後共融適應體育活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館。
四、參加對象:國內外教育人員、心智障礙者、其家人、專業工作者或研究人員等。
五、請至大會網站進行註冊與繳費,連結: https://www.afidtw.org/2025/registration 。
六、請學校本權責惠... 觀看完整文章
一、為響應 12 月 3 日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本年度本局補助社團法人台南市佑明視障協進會辦理身心障礙者日系列活動─「微光之境 視障權能群像展」,藉由影像、聲音、觸覺、共感互動、沉浸體驗等方式,真正「理解」視障者之世界,進而提升對共融社會之重視,以下為活動資訊:
(一)時間:自 11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114 年 10 月 30 日止,每日上午 10 時至下午 5 時。
(二)地點:台南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茉莉工坊。
二、旨揭活動配有導覽服務,歡迎 10 人以上團體申請導覽(網址: https://reurl.cc/Y3KqLX )。
三、檢附本次活動計畫書 1 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9 月 2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40096647 號函辦理。
二、獎助對象:
凡設籍中華民國公立小學在校學生,受學校推薦,而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孝行表現、友愛親友等行為,足堪楷模者,或是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每一單位推薦 1 名。
三、申請期間:114 年 10 月 1 日至 114 年 11 月 7 日。
四、獎助名額及金額:每名學生頒發獎助學金新臺幣 10 萬元,共 30 位。
五、申請方式:申請書件應送至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188 號 1 樓,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逾不予受理。
六、其餘資訊詳如附件。
一、為保障本市原住民族學生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爰整理旨揭相關獎補助金一覽表。
二、詳如附件,或參考一覽表(已置於本局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網站( https://ierct.tn.edu.tw/ ) 首頁標題列「補助及活動資訊」項下)。
一、依據 114 年 9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702739A 號函。
二、報名日期:114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前。
三、參加遴選之專業工作人員,須具備以下資格: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並具備 5 年以上服務年資。
2、具備特殊教育或輔導經驗及服務熱忱。
3、具備特殊教育或輔導相關專業知能。
四、本次專業工作人員遴選名額為 4 名,得增額或不足額錄取,任期自 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請有意願參加遴選專業工作人員之教師,經現職服務學校同意。
五、遴選要項說明請參閱附件說明。
一、符合旨揭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及相關申請表件各 1 份供參,電子檔亦可自行至「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網站」-「申辦業務」下載使用(網址: https://web.tainan.gov.tw/Nation/)。
一、依據財團法人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 114 年 8 月 22 日陽社字第 1140000427 號函辦理。
二、該會以提升顏損及燒傷者之生活品質與自我價值,促進健康、安全及平權的社會環境為宗旨。為鼓勵顏面損傷及燒傷之學子努力向學,特設置陽光獎助學金。
三、申請時間:114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9 月 30 日止。
四、獎助學金相關訊息請參閱該會官網之獎助學金專區,網址為 https://scholarship.sunshine.org.tw/。
一、查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安置需以就近入學為原則。
二、又查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5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自 115 學年度起,具非寄居身分之新生,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始得依第 5 點第 1 項各款順序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寄居者則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7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援上,於 115 學年度起跨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新生)欲就讀總量管制學校,若為「寄居者」暫不予安置,逕依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入學要點第 7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四、欲安置「集中式特教班」不在此限,逕依本市「國教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安置集中式特殊...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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