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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筱楓 - 學務處 | 2020-03-06 | 點閱數: 36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2 月 24 日環綜字第 1090015863A 號函辦理。
二、為建立本市學生環境價值觀與責任感,並促進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永續經營,特訂定本計畫補助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生至本市環境教育設施場所進行戶外學習,期望透過本計畫協助學校推動環境教育,並推廣市府節能減碳及永續發展理念。
三、旨揭計畫之相關事宜摘要如下:
(一)補助各校租用遊覽車費用,每輛至多補助新臺幣 8,000 元,每校至多申請 2 車次。
(二)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第一優先:本市偏遠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依教育部公告之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包含: 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偏遠)。
2、第二優先:已完成預約之學校(需付預約證明)。
3、第三優先: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4、同一優先等級,若有需排序情形,排序依據依序為(1)辦理日期較早者:若有 2 日以上行程,以最晚參訪日期計。 
(2)申請日期較早者:以環保局傳真資料記錄之時間為準。
四、計畫申請日期為即日起至 109 年 3 月 12 日止,參訪日期為 109 年 3 月 19 日至 5 月 31 日止。
五、申請方式:備妥申請表(需學校用印)、戶外學習行程表及其他證明文件後傳真( 06-3353546 )至環保局提出申請。
六、戶外學習結束後學校需於 14 日內備妥相關資料,以公文函送環保局辦理核銷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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