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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筱楓 - 學務處 | 2020-07-13 | 點閱數: 428

說明:
一、本局 105 年 6 月 2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050564654 號函諒達。
二、本局屢接獲學校通報飲用外訂飲料致發生身體不適情形案,重申請勿以含糖飲料獎勵或慰勞學生,且學校供應、販賣及獎勵學生之飲品及點心應依「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並請加強食安教育,內容應包含:少飲含糖飲料及正確飲食觀念,食物(含飲料)應於 4 小時內食用完畢,避免產生食品中毒事件。
三、請學校持續強化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確實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等規定辦理,並主動掌握農政、衛生與健康機關發布之訊息,以維學生飲食安全及健康,落實餐飲衛生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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