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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 輔導處 | 2021-02-22 | 點閱數: 359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 109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二、有關自閉症學生鑑定事宜,若發現學生身心特質疑似自閉症學生(其定義請詳閱,自閉症學生鑑定實施計畫第 4 頁之鑑定參考資料:自閉症鑑定法源、常見症狀與提醒),仍請學校建議家長到醫療院所接受醫療診斷為主,若家長意願或居家偏遠醫療不便,不願就醫診斷時,可透過本鑑定計畫,以確立學生身心特質。

三、本計畫自閉症身分取得分為曾經確認個案與待確認個案,說明如後:
(一) 曾經確認個案:此模式乃目前本市自閉症學生鑑定安置方式,其主要目的乃學生取得醫療診斷後,可同時取得教育系統及醫療社政資源之相關支持服務,故建議自閉症鑑定仍採醫療診斷為主要評估方式,教育鑑定輔之佐證。

(二) 待確認個案:新增此模式以利家長因特殊因素或地處偏 遠,無意願就醫,透過此方式取得身分後,僅具有特殊教育支 持服務之資格。

四、為利後續辦理自閉症鑑定之說明會與初、複檢心評人員培訓 工作,請貴校針對校內待確認個案學生(先確立質性觀察具自閉症 特質,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再透過 100R/C125 初 步篩選,高度具自閉症特質)。初估欲透過教育鑑定之自閉症待確 認個案學生數,於 3 月 15 日之前,上教育局線上填報系統第 13309 號填報人數,俾利後續局端後續培訓之運作參考。

五、本計畫將於 4 、 5 月份擇一日下午先召開說明會,以利學校端 能全盤知悉計畫內涵並同時了解學校現況需求,使本計畫能順利 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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