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0 年 3 月 16 日府政預字第 1100345934 號函暨教育局 110 年 3 月 23 日第 175033 號公告辦理。 二、為深化公務員對於貪汙治罪條例中圖利罪之認識,釐清便民措施與圖利行為之界線,建立依法執行職務之行政準則,積極發揮勇於任事之精神,本府政風處特編撰旨揭圖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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