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提報對象為 108 年 4 月期間獲獎符合該要點表揚標準之學生,表揚標準如下: (一)參加各類國際賽並獲得前六名,且該組別應有三國以上參賽者。 (二)參加中央各部會所舉辦全國性之各項競賽,獲得前三名或特優(或最高等級),且該組別 應有五縣市以上參賽者。
符合表揚標準申請者,請向教務處提出申請((4 月 25 日前),每位學生以最優成績送件,勿有同一學生重複送件。第一階段已通過審核者亦無需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