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及第 51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 2 月 10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1 年 3 月 4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300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584 號(參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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