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籌辦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查照並協助辦理。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 111 年 4 月 18 日中選務字第 1113150036 號函辦理。
二、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 11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第 59 條及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前開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準此,本市選舉委員會或區公所基於選舉業務需要,洽請各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依法應予協助辦理,並請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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