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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 輔導處 | 2022-05-05 | 點閱數: 121

說明:

一、本案參加對象如下:

(一)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學生。

(二)本市各級學校具有學習潛能之學生。

(三)由承辦學校依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性質,訂定錄取標準。

二、檢附 111 年度本市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活動一覽表,各項活動時間請依各校實際辦理時間為主,若有疑義請逕洽辦理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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