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落實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意旨,有關違失公務人員懲處(戒)原則,請依行政院函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11 年 11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29493 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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