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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興雲 - 學務處 | 2023-03-14 | 點閱數: 10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 112 年 2 月 15 日公布
兩修正案皆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自公布之日( 112 年 2 月 15 日)起算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7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施行日期自公布( 112 年 2 月 15 日)公布後六個月( 112 年 8 月 16 日)施行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2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其餘條文自公布日( 112 年 2 月 15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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