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獎助之對象如下:
(1)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選手。
(2)比賽日期於 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舉行,其成績符合相關規定 者,均得提出申請
(3)指導本市運動選手獲獎之教練。
(4)獎助金核發額如附表。
(5)選手得就國際競賽 擇一 最優成績申請獎助金;全國競賽及本 市競賽 共得選擇最優三次成績申請 獎助金。但同時國際市競賽 共得選擇最優二次成績申請獎助金。
(6) 前條各項競賽,以選手參加正式競賽為限,不含邀請賽、表演賽、友誼賽、觀摩賽或選拔賽等非正式競賽。
2.申請獎助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1)申請書、秩序冊及成績證明。
(2)申請選手獎助金者,檢具可證明連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戶籍證明文件。
(3)申請教練獎助金者,檢具第三條第二款及 C級以上該項運動教練之證明文件。
(4)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要求提供之文件。
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標準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