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 114 年 5 月 15 日會同修正發布,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5 月 22 日部退四字第 11458260821 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6 條及第 8 條之 1 自 114 年 5 月 17 日施行;至於修正條文第 3 條之施行日期,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其附件各 1 份,上開條文已刊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公告系統之文件為ODF或PDF開放文件格式, 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數位發展部 Ministry of Digital Affairs ODF文件應用工具(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或是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